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31號
《浙江省旅游條例》已于9月25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月25日
浙江省旅游條例
(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活動以及旅游開發、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旅游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融合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和旅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游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旅游監督管理可以采取聯合執法或者經法定程序批準的綜合執法方式實施。
第六條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健康、文明、誠信、環保旅游,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第二章旅游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缧姓䥇^域并且適合整體開發利用的旅游資源,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省重點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旅游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調整海洋功能區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水利、地質災害防治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上級旅游發展規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同時報省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資源生態保護要求,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則。
依法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旅游開發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核準項目前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游資源所在地的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采用入股、租賃、合作等方式參與所在地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條設立旅游度假區,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旅游度假資源、良好的生態環境質量、優越的休閑度假條件,并具有一定的面積、明確的空間邊界及核心區域;
(二)具備必要的交通、消防、通信、能源、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便捷的外部交通條件,區內及周邊無多發性不可規避自然災害威脅;
(三)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影響力,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的旅游項目;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游度假區分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和省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設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設立省級旅游度假區,由旅游度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后,由省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級旅游度假區經批準設立后,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度假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經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評價考核機制。旅游度假區經評價考核不合格的,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旅游度假區。
第三章旅游促進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商務旅游、購物旅游、休閑旅游、養生旅游、海洋旅游等旅游業態創新,推進互聯網技術在旅游領域的應用,促進旅游裝備制造、旅游文化演藝等旅游新興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促進旅游投資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旅游信貸產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經營者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產品,支持成立旅游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游業。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培育壯大旅游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扶持特色旅游企業,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旅游企業,鼓勵發展旅游專業經營機構,推動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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