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督辦制度
一、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或調處難度大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越級上訪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二、采取“六定五包”責任制辦法,切實落實化解、息訪、維控的責任(六定:定包案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督辦單位、定督辦人、定辦理時限;五包:包掌握情況、包解決困難、包教育轉化、包穩控管理、包依法處置)。
三、在督辦過程中發現承辦單位推諉、扯皮、拖延或拒不辦理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并建議對承辦單位、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追究責任。
四、對上級掛牌督辦的信訪案件要專人跟蹤,直至問題妥善解決。
五、對督辦案件的處理結果,應及時登記并做好反饋工作。
信訪事項辦結反饋制度
一、一般性信訪事項辦結后,在規定時間內,視具體情況采用電話、書信形式答復信訪人。
二、五人以上聯名來信和涉及問題突出、多次重信重訪或上級機關轉辦的重點信訪件辦結后,應督促承辦單位適時回訪。
三、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應定期篩選一些問題突出、多次重信重訪或越級信訪的事項進行回訪,對于有傾向性、苗頭性的信訪事項也應及時進行回訪。
四、對群眾集體上訪,承辦機關辦結后,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原則上均應逐件調查落實辦理情況并及時回訪。如發現辦理機關存在推諉、扯皮等問題的,應及時指出并督辦到底;對辦理結果好、群眾滿意的,也應及時總結宣傳。
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違反有關規定,未認真接訪和及時調查處置群眾來信來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二、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未及時報告和處置,導致矛盾糾紛擴大升級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對矛盾糾紛未及時調處,久拖不決,導致矛盾糾紛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違反接訪制度,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對工作中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對以上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告誡、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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