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術轉讓所得優惠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減免所得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1行“(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2號)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收優惠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減免所得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0行“(四)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五、減免稅額
(一)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發<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發〔2008〕434號);
(3)《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2.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小貼士: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其注冊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或中關村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內企業送交給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外企業送交給區縣科委),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3.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間
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證書有效期三年享受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4.高新技術企業的境外抵免
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問題,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在計算抵免限額時,對高新技術企業有特殊的規定,即:在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其相關指標的計算,如: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均以境內、境外合計數據為依據的,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外抵免限額。
5.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0%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0%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5行“(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軟件企業
軟件企業所得稅政策主要內容為:
1.軟件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還的增值稅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新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獲利年度”是指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小貼士: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軟件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北京軟件行業協會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4.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2.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小貼士: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優惠期間內,亦按照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
2.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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