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重要政策規定
1.注冊在示范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在示范區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簡稱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
3.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4.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政策執行期限
該項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執行。
小貼士:法人合伙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執行。
三、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小貼士:上述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
(二)政策執行期限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小貼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二)上述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占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納稅申報
申請享受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政策執行期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執行。
第三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財務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除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專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以外,符合現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還可享受其他稅收優惠。由于篇幅所限,現就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小貼士:企業應注意區分國債利息收入和國債轉讓收益。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2.國債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國債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2行“1、國債利息收入”,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小貼士:
1.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無期限限制。
2.企業應注意區分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的永久性差異。
1.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行“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三)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地方政債券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四)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對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2.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減計收入
(一)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企業持有2011—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
2.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8行“2、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三、加計扣除
(一)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鼓勵企業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