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樂山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關于加強犬只管理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我區犬只規范化管理,引導養犬人自覺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質和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區犬只規范化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犬類限養區范圍
市中區張公橋街街道辦事處、泊水街街道辦事處、上河街街道辦事處、通江街道辦事處、柏楊街道辦事處、肖壩街道辦事處、大佛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范圍及大佛景區,羅漢鎮、牟子鎮、九峰鎮、蘇稽鎮、全福鎮、棉竹鎮、水口鎮、車子鎮、安谷鎮集鎮范圍。
二、限養區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犬只,對犬只實行栓養或者圈養,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二)在限養區除觀賞犬外,不得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
(三)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或用籠具裝載,必要時應當為犬只戴嘴套;
(四)中心城區內的養犬人須到農業部門認定的動物狂犬病定點注射診療機構進行犬只免疫,并領取《犬只免疫證》;限養區內的鄉鎮養犬人須到當地畜牧獸醫站進行犬只免疫,并領取《犬只免疫證》;
(五)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六)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七)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大型商場、商業街、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宗教場所、廣場、公園、公共綠地、車站等公共場所(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車應征得駕駛人同意;
(九)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犬只傷害他人的,責任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往醫療衛生單位診治,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理
(一)未按規定栓養或者圈養犬只、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對犬只采取相關措施,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養犬人有其他違反養犬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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