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潮州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潮州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潮州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廣東省養犬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養犬過程中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組織捕殺非法養犬、無主犬和無證犬。
市農業、公安、衛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廣東省養犬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要求,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下同)、街道辦事處在市級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狂犬病防治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市區為犬類禁入區。
鬧市區為:東至中山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大道,百鳥歸巢;至程楠桂露路博愛醫院路口,南區105國道交叉線;到華福西路的盡頭;北105國道過境線沙朗,老105國道與祁剛公路交界處,東明大橋。
建制鎮(含火炬開發區)由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在本細則實施后3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六條禁入區的范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禁入區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禁養區內禁止養犬。被確定為治安保護重點的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等單位因科研、展覽、演出和安保需要養犬,或者符合《廣東省犬類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只有在免疫并獲得犬類許可證后,才能圈養或拴養犬類。
第八條禁養區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養犬申請表》。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養犬申請表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養犬的書面意見,并答復申請人;
(二)申請人持準予養犬的書面答復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帶犬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驗檢疫。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出具動物免疫證明;
(三)申請人持準予養犬的書面答復、動物免疫證明和犬只彩色照片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九條經批準養犬的,必須佩戴犬牌;未佩戴養犬許可證的犬只視為無證犬,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捕殺。
第十條《養犬許可證》和動物免疫證應當載明養犬單位的犬只管理安全負責人。
第十一條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必須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受免疫,并在動物免疫證上登記。
第十二條《養犬申請表》、《養犬證》、養犬許可證由市公安部門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不得轉借、買賣、偽造和涂改。
第十三條禁養區內經批準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走失,飼養單位或者個人需要飼養犬只的,必須重新辦理手續;不再養犬的,應當到市公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交回《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在禁養區內將犬只轉讓給他人飼養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并辦理《養犬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非禁養區的犬只必須圈養或者拴養。
在非禁養區養犬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攜犬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免疫證明。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帶犬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免疫,并在動物免疫證上登記。
第十五條禁止在禁養區內從事犬類養殖和活犬銷售,不得設立為犬類服務的診所。
在非禁養區從事犬類養殖和活犬銷售的,應當向市農業部門申請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開辦犬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廣東省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市農業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十六條犬只及其產品必須持有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方可出售。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銷售或者運輸。
第十七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救治,并依法承擔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飼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于當日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犬只傷人情況,并當場拴犬,直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檢查。對經檢查確認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撲殺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九條下列場所禁止攜犬進出:
(1)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2)黨政機關、學校和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公園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四)餐館、商店、市場、醫院、候診室等公共場所。
第二十條養犬單位或者個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遺棄。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或者其他動物,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鎮政府、區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報告,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捕殺和無害化處理,飼養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養犬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捕殺,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對隨意丟棄犬只尸體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養犬許可證》無效,并由市公安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動物防疫法規的行為,由市農業部門或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動物疫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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