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韶關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韶關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韶關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為加強市區養犬管理,規范文明養犬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市區文明養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加強管理,規范養犬
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養犬環境和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做到理性養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診療機構檢查和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證明。不得飼養烈性犬,不得遺棄或虐待犬只,對病犬、傷犬、死犬等應當妥善處置。
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機構,應依法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診療及經營機構的監督管理,科學合理設置狂犬病免疫點?袢∶庖唿c應當按程序要求規范實施狂犬病免疫,并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和臺賬。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違法占道開展犬只經營活動等行為的查處。公安部門要加強查處、打擊因養犬引發的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流浪犬只收容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及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在管理區域內加強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流浪犬收容管理工作。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應及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送至指定收容場所。
二、遵守規則,安全養犬
養犬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危險犬或待售犬實行栓養或圈養。在市區攜帶犬只外出,應由成年人全程牽引或裝入犬籠,依法攜帶免疫證明或者為犬只佩戴相應標牌,主動避讓行人。
除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志的室外公眾場所。參加展覽、演出或比賽的犬只應按規定取得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診治費及相應法律責任。
三、尊重他人,文明養犬
文明養犬是每個市民的責任和義務。養犬單位和個人要尊重社會公德,加強自我約束,規范養犬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要愛護公共環境,及時清理犬只糞便,做文明、自律的養犬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也可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10報警電話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養犬行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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