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臨沂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臨沂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臨沂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沂市城市、縣城、鎮規劃區。
第三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主要職責:
(一)對違規養犬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二)捕殺犬只;
(三)依法查處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飼養的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行為。
畜牧部門主要職責:
(一)對飼養犬只的免疫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管;
(二)對用于經營、展覽、演出、比賽的犬只進行檢疫。(三)對犬只診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協調供應獸用狂犬病疫苗,監測、預防、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疫情信息;
(五)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單位對依法捕殺的犬只
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依法查處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因遛放犬只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條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管理與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社會公眾監督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免疫與捕殺相結合等綜合措施,切實做好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條 養犬人應當到具有資質的動物免疫、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免疫機構應當發給免疫證明、佩戴免疫標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的內容樣式應符合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適合犬只佩戴,并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居民生活區禁止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品種和大型犬標準,由市級公安機關會同畜牧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候車(機)室。上述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經營管理場所禁止攜犬進入
養犬人不得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條 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主動避讓行人。
第九條 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養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第十二條 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狂犬病等疫情,應當立即向畜牧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開辦犬類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畜牧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診療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獸醫從業資格。
第十四條 用于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含外地進入犬只),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證明、檢疫證明,在指定地點展覽、演出和比賽,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檢查。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犬只的,應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
第十七條 在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到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診治費用,于24小時之內將傷人犬只交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捕殺狂犬病犬、野犬、縱容或放縱犬只恐嚇、傷害執法工作人員的犬只及其它依法需要捕殺的犬只。畜牧部門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單位對捕殺的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飼養人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二十條 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二十一條 攜犬進入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公安派出所依照《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或者不由成年人牽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公安派出所依照《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攜犬出戶不及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和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公安局、臨沂市城市管理局、臨沂市畜牧局負責解釋。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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