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泰安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泰安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泰安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一、養犬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做到依法、文明養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戶。ň樱┧蛘邌挝粌炔匡曫B,不得侵占樓頂、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
(二)不得損壞公共設施;
(三)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
(四)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
(六)不得組織、參與斗犬活動;
(七)不得遺棄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重點管理區內,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隨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過一點五米的牽引帶(繩)等牽領,不得使用伸縮犬繩;
(四)避開市民出行高峰時段和人員密集區域,并主動避讓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和兒童;
(五)乘坐電梯、出租車時,應當將犬只懷抱、裝入犬籠(袋)或者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高峰時段,乘坐出租車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
(六)即時清除犬糞;
(七)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八)不得攜帶或者放任犬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景區、公園、游園內的水域等水體內;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下列單位和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
(一)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教育教學機構、金融機構;
(二)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少年宮、文化宮、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以及大型商場、超市、酒店、餐廳、集貿市場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域、烈士陵園;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機、船)室。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四、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情況下,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并落實犬只禁入管理責任;允許犬只進入的,可以設置犬只活動區域。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其管理服務區域內劃定專門遛犬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明確區域范圍、開放時間、養犬規范以及警示事項等內容。
五、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劃定臨時區域,禁止攜犬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后,應當予以公布,并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
六、城市更新、村莊拆遷前,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調查統計犬只飼養情況,勸導養犬人依法合理處置放棄飼養的犬只。
七、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其他攜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不得隱匿、轉移犬只。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狂犬、正在傷人的犬只,應當組織捕捉或者立即捕殺。
八、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或者犬只經營、診療機構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犬只死亡的,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犬只收容留檢場所等應當將犬只尸體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無主犬只尸體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犬只尸體。
十、從外地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并遵守本市養犬管理規定;在本市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三個月以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答:《條例》規定,泰安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泰安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泰安市范圍內實行犬只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在泰安市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后十五日內,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初始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犬牌,并簽訂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登記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在登記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犬只免疫證,攜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年度登記
答:《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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