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安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安徽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安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含縣城,下同)及其近鄰區、新興工業區、游覽區、港口和機場周圍禁止養犬,禁止設立犬市和進行犬類交易。禁養區內的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因警衛、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公安部門審批,領取《犬類準養證》并一律圈養。
第三條農村養犬應從嚴控制。確需養犬的單位和農戶,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領取《犬類準養證》,但不得攜犬進入禁養區。
狂犬病流行的鄉村禁止養犬。
第四條凡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犬類準養證》按農牧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攜犬進行免疫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免疫注射每年進行一次。新生幼犬應在一個月內申請領證,進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領牌證費用由犬主負擔,收費標準由省農牧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第五條《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不得轉借、涂改、冒用、偽造和買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犬如死亡或宰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條攜犬進入其他市、縣,或從省外攜犬進入本省境內,要有原地農牧部門的犬類免疫證明和《犬類準養證》,無免疫證明者,要立即辦理申報手續,進行免疫注射。否則,按本辦法第七條處理。
第七條未領取《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或無免疫標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予以捕殺。這項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農牧、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發現狂犬要立即捕殺并焚化或深埋,嚴禁剝皮、出售、食用。被咬傷者要及時到衛生部門進行緊急治療處理。
第九條持免疫牌證上市出售的和外貿、供銷、商業等部門收購的活犬、犬皮、犬肉,須經農牧部門獸醫衛生檢疫員檢疫,該犬的免疫證、免疫牌同時收回。
無免疫證、免疫牌的活犬、犬皮、犬肉一律禁止出售。
第十條未經批準養犬的,每條犬罰款五十元,并強制捕殺。城市準養犬散放上市、農村居民攜犬進入禁養區的,每條犬每次罰款二十元。犬如傷人,由犬主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城市由公安部門執行,農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罰款收入交當地財政。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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