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本溪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本溪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本溪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為加強養犬管理工作,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市政府決定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劃定
本溪市城市市區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禁止養殖烈性犬、大型犬和從事犬只養殖活動。
養犬重點管理區以外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依法可以養殖各類犬只。
二、禁止在重點管理區養殖的犬種
(一) 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紐波利頓犬、巴西菲勒犬、法國波爾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國馬士提夫犬、拳獅犬、杜賓犬、卡斯羅犬、高加索犬、紐芬蘭犬、可蒙犬、羅威納犬、靈緹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蘇俄牧羊犬、沙皮犬、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弗蘭德牧牛犬、俄羅斯黑梗、比利時牧羊犬、牛頭梗、凱麗藍梗、斯塔福犬、比特犬、英國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東獵犬、中國細犬、昆明狗、中亞牧羊犬、加納利、馬犬、中華田園犬;
(二)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納犬、大丹犬、英國古代牧羊犬、英國尋血獵犬、雪達犬、伯恩山犬、大麥町犬。
三、重點管理區禁止犬只在下列場所內活動
市場、廣場、商場、公園、賓館、旅游景點、紀念性場所、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共綠地、體育場所、影劇院、展覽館、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公共休閑健身場所、候車室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除外),攜犬乘坐出租車時,需征得出租司機的同意。
四、重點管理區犬只的活動時間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在七時至十九時期間禁止牽領犬只在戶外活動,犬只遺留的便溺應由養犬人立即清除。
五、犬只登記和管理費收取標準
(一)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及流浪犬、棄養犬收容救治、養犬管理宣傳等費用;
(二)重點管理區養犬:按照第一年每只四百五十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二百元標準收取管理費,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按照第一年每只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二百元標準收取管理費;
(三)在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
(四)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植入電子標識后,由屬地公安派出所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辦理《養犬登記證》。
六、下列犬只由公安機關收容
(一)走失犬只、棄養犬只;(養犬人憑犬只證,可在接到通知當日起至三十日內領回;拒不認領的,注銷該犬只《養犬登記證》。)
(二)流浪犬只、禁養犬只;
(三)單位或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
對本條款第(一)、(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七、犬只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犬只交易場所交易,交易后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變更犬只登記信息;
(二) 全市犬只交易場所為溪湖區彩屯大橋橋下空地(太子河北岸)。
八、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對未按照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監督部門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二)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對未經登記養犬或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養殖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二千元罰款;
(三)在禁止遛犬公共場所內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四)未按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攜帶犬只證件、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五)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養犬行為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六)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七)轉讓已登記犬只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五百元罰款;對倒賣、涂改、轉借《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八)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個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九)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處一百元罰款;
(十)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處五百元罰款;
(十一)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處一千元罰款;
(十二)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施行,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參照本通告執行。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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