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承德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承德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承德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倡導文明養犬,規范養犬,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二、本市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基層參與、社會監督、個人自律的原則。
三、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相關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養犬人要持犬只免疫證明到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五、本市養犬管理按照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六、重點管理區內倡導每戶最多飼養一只犬只,一般管理區內倡導每戶最多飼養兩只犬只。
七、重點管理區內不提倡飼養犬類品種名錄列出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擊性犬只;一般管理區飼養犬只種類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
八、養犬人飼養犬只應自覺遵守社會秩序:
(一)不攜帶犬只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學校、醫院、商場、飯店、公交車等限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二)攜帶犬只出戶用符合長度要求的犬鏈(繩)牽領,并即時清理排泄物;
(三)不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共用部位放養、飼養犬只;
(四)不飼養未經免疫的犬只;
(五)不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組織、參與斗犬活動;
(七)不虐待、遺棄犬只。
九、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等經營性活動的,要遵守動物防疫、環保和安全相關規定,并接受養犬管理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十、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十一、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設置犬只留檢場所,留檢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放棄飼養的、沒收的以及無主的犬只。
十二、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開展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收留、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
十三、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文明養犬法治宣傳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有關文明養犬行為規范和犬只防疫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養犬行為可以進行舉報和投訴,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登記和處理相關舉報、投訴。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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