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還有不同小區的物業費是不相同的。以下是茂名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還有不同小區的物業費是不相同的。目前能查到的是四個收費標準,分別是
1、一級收費標準是1.00元/月每平方米
2、二級收費標準是0.75元/月每平方米
3、三級收費標準是0.50元/月每平方米
4、四級收費標準是0.35元/月每平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茂名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不含別墅,下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適時調整,并抄送上一級價格和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當地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并得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每套住宅有多個產權人的,按一位業主計算)同意,并報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定收費標準,并報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后1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單位出具備案回執。已備案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需調整,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的1個月前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優于本細則的物業服務等級最高標準的服務,其具體收費標準需突破政府指導價標準的,應當報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物業管理區域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走廊、樓梯、路燈、電梯等公共設施的公共水電費用可以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的分攤辦法合理分攤,另行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每季結束后20日內要將分攤的具體情況向業主公布。
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水電費用分攤后,每平方的物業服務收費金額不得超過對應等級政府指導價的最高限價。
第十六條 未實行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低層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在供水企業抄表到戶改造過渡期實行躉售水價,具體價格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物業服務企業按躉售水價計收最終用戶生活用水費用,再將因未實行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產生的公共水量損耗分攤給住戶。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要將上月分攤的具體情況向最終用戶公布。
高層住宅因需要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對最終用戶實行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水價視供水管理形式分為兩種:
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戶的,到戶水價與居民生活用水同價。二次供水設施的營運所產生的電費由受益最終用戶按用水量進行分攤,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要將上月分攤的具體情況向最終用戶公布。
供水企業未直接抄表到戶的,到戶水價執行躉售水價。二次供水設施的營運所產生的水量損耗及電費由受益最終用戶按用水量進行分攤,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要將上月分攤的具體情況向最終用戶公布。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位(車庫)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周轉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的免費數量及制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五)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規定,擅自擴大有關費用分攤范圍或提高分攤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茂名市物價局會同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茂名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茂名市物價局、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茂名市房產管理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表:茂名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
茂名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
一等
項 目 | 內 容 與 標 準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急修半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10、經常與業主溝通,及時解答業主的咨詢和處理業主投訴,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征求業主的意見,改善服務質量。 11、每年開展一次以上健康有益的社區文化活動。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定期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每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 |
(三) 共用 設施 設備 維修 養護 |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24小時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規范。 9、對照明設備按規定時間定時開關,每天檢查,及時更換。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11、接到相關部門停水、停電通知后,應向業主做好通知工作。 |
(四) 協助 維護 公共 秩序 |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站崗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 3、有明顯的車輛行走、停放標志,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5、每年對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
(五) 保 潔 服 務 | 1、垃圾袋裝化,每日上門收集并清運垃圾2次。 2、合理設置果殼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 3、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2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層共用大廳每日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月清潔1次。及時清除道路積水、積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月檢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消毒和滅蟲除害。 |
(六) 綠化 養護 管理 | 1、有專業人員實施綠化養護管理。 2、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無雜草、雜物。 3、花卉、綠籬、樹木應及時修剪整形,保持觀賞效果。 4、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5、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
二等
項 目 | 內 容 與 標 準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公示16小時服務電話。急修1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10、經常與業主溝通,及時解答業主的咨詢和處理業主投訴。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適時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每3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有明顯標志。 |
(三) 共用 設施 設備 維修 養護 |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早6點至晚12點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小區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 9、對照明設備按規定時間定時開關,定期檢查,及時更換。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11、接到相關部門停水、停電通知后,應向業主做好通知工作。 |
(四) 協助 維護 公共 秩序 |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2小時至少巡查1次。 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進行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等勞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5、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
(五) 保 潔 服 務 | 1、每日上門收集并清運生活垃圾1次。 2、合理設置果皮箱或垃圾桶,每天清運1次。 3、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1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1 次,半月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季度清潔1次。及時清除區內主要道路積水、積雪。 4、區內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檢查1次,并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2個月檢查1次,每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期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消毒和滅蟲除害。 |
(六) 綠化 養護 管理 | 1、有專業人員實施綠化養護管理。 2、對草坪、花卉、綠籬、樹木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3、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 4、適時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5、適時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
三等
項 目 | 內 容 與 標 準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公示8小時服務電話。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報修、維修記錄。 7、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8、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9、經常與業主溝通,及時解答業主的咨詢和解決業主投訴。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定期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至少每周一次巡查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各組團、棟、單元(門)、戶有明顯標志。 |
(三) 共用 設施 設備 維修 養護 |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修等記錄齊全。 3、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早6點至晚12點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對照明設備按規定時間定時開關,每天檢查,及時更換。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9、接到相關部門停水、停電通知后,應向業主做好通知工作。 |
(四) 協助 維護 公共 秩序 | 1、小區24小時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3小時至少巡查1次。 3、車輛停放有序。 4、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
(五) 保 潔 服 務 | 1、每日上門收集并清運垃圾1次。 2、小區公共場所每日清掃1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半年清潔1次。 3、區內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檢查1次,并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季度檢查1次,每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
(六) 綠化 養護 管理 | 1、對草坪、花卉、綠籬、樹木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2、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 3、預防花草、樹木病蟲害。 |
四等
項 目 | 內 容 與 標 準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物業管理方案,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服務主動、熱情。 6、公示8小時服務電話。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 7、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8、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9、經常與業主溝通,及時解答業主的咨詢和解決業主投訴。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二周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定期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至少兩次巡查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
(三) 共用 設施 設備 維修 養護 |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2、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3、載人電梯早6點至晚12點正常運行。 4、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5、對照明設備按規定時間定時開關,定期檢查,及時更換。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 9、接到相關部門停水、停電通知后,應向業主做好通知工作。 |
(四) 協助 維護 公共 秩序 | 1、小區24小時值勤。 2、車輛停放有序。 3、對火災、治安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
(五) 保 潔 服 務 | 1、小區公共場所每日清掃1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潔1次。 2、區內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檢查1次,并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半年檢查1次,每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3、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
(六) 綠化 養護 管理 | 1、小區內綠化維護正常。 2、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 |
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有辦理入住手續的,但是未入住進行使用的,業主已經在物業進行相關備案的,可以按照物業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用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或者百分之九十收費。
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房子裝修好,未入住,需要交納100%的物業費,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怎么交: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
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優惠規定標準的15%~30%;辦理過戶手續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協商一致,可以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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