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還有不同小區的物業費是不相同的。以下是上海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一級收費標準: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基礎條件:
1、小區封閉;
2、有不少于小區住宅總建筑面積3‰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3、綠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綠化、休閑活動中心、場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動館所300平方米以上;
6、專用固定停車泊位1個/3戶;
7、具備樓宇可視對講系統、監控系統、電子巡更系統或其他三項以上安全防范設施;
8、固定體育活動場館不少于二項設施。
(二)公共秩序維護:
1、門崗室美觀整潔,人員統一著裝,設專人24小時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時立崗值勤。對本區機動車出入驗證;對外來機動車登記換證。
2、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不少于12次,對小區重點部位每小時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記錄。巡邏過程中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發現火警或治安隱患、事故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小區內公共娛樂設施、水池等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對出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行駛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停放整齊。5、設有中央監控室的實施24小時安全監控并記錄及時。
5、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篦子、小品、花、草、樹木等。
6、對火災、水浸等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
7、定期對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培訓,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器材可隨時啟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住宅區內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地籍圖和房地產登記冊上注記。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地籍圖和房地產登記冊上注記。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中,除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提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有權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第七條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成員。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其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九條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住宅套數計算,每套計一票。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單獨房地產權證書的,可與其他業主合并計票,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一票。單個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的投票權,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小組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條業主大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可以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撤銷業主小組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由業主決定以其他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到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邀請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派代表參加,并認真聽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公約;(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任期為三年到五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
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十六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派員參加。
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召開。
第三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是,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簽訂物業管理區域內首份房屋銷售合同前,應當參照市房地資源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
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管理、業主義務、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布局、結構、附屬設備,詳細的房屋結構圖(注明房屋承重結構),不得占用、移裝的共用部位、共同設備,以及其他有關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載明的建設項目平面布局圖,并在房屋交接書中列明物業管理區域內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并在業主大會成立后無償移交給業主大會。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設置的室號、面積等相關資料。市房地資源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管理用房室號。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一)物業管理用房;(二)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化、道路、場地;(五)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前款規定的配套設施設備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二)公共綠化的維護;(三)公共區域的保潔;(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五)車輛的停放管理;(六)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賬務管理;(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二)及時向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四)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執行指導價的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物業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三)破壞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使用人。
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第二十八條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三十二條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按幢立賬、按戶核算。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按照本規定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物業的共用部分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單幢房屋的共同部分,其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由該幢業主決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改造的,應當經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與業主大會對全體共用部分作出的決定相抵觸;其他決定事項,應當經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單幢房屋的業主投票權確定方法和單個業主所持投票權最高限額,按照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停車場(庫)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標準交納,納入業主大會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管理,單獨核算。
第三十七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報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直接按照業主公約的約定,代為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維修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物業應當定期維修養護。物業出現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必須維修養護的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督促限期改正,仍未進行維修養護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代為實施,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市其他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行為,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應交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對正在實施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組織代為改正,代為改正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的房屋,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轉移、抵押登記。
第四十三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業主、使用人的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市房地資源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市房地資源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一)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部分。
(三)全體共用部分,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部分。
第四十八條非住宅物業管理和未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物業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與貢獻
(一)行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這次經濟普查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物業服務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76億元,比2004年末增加1394.7億元,增幅為204.5%。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經營總收入由2002年的78.5億元,提高到2008年324.4億元,占全市GDP的2.48%;北京為255.4億元,占全市GDP的2.48%;成都市為138.32億元,占全市GDP的3.55%;深圳169億元,占全市GDP的2.14%。這還僅是對主營業務的統計,如果算上目前很多物業服務企業為滿足業主不斷增長的服務需求,向業主提供的房屋租賃與代理出售、室內清潔、票務代理、代辦保險、家電維修等多項特約服務的收入,這個數字還要大一些。這些延伸業務的開展,既方便了居民,又挖掘和帶動出與物業管理關聯的各類消費支出,由此可見發揮物業管理對擴大居民消費的巨大潛力。因此,隨著物業管理覆蓋面的不斷擴大,居民的物業管理消費支出也逐年增加。發展物業管理有利于擴大居民消費持續增長,對國家當前確定的擴大消費性內需政策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作出積極貢獻。
(二)行業對增加就業、安置剩余勞動力的的貢獻。根據近幾年行業呈現的將單項業務專業化分包趨勢,如果加上專業分包出去的清潔、綠化等一并計算,我國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應該在500—600萬,其中秩序維護員、清潔工等一線操作工人占80%以上,吸收了大量機關企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部隊復轉軍人、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農民工和殘疾人。以上數據表明,物業管理作為勞動密集型行業,在擴大就業方面容量大、覆蓋廣。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隨著住宅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以及舊住宅區物業管理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物業管理將保持快速發展,對增加就業將進一步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三)行業對改善人居環境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進社會資產保值增值的貢獻。目前物業管理服務領域已經從住宅拓展到辦公、工業、醫院、學校等多種業態。北京近些年完工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如水立方、鳥巢、首都機場第三航站樓,以及即將投入使用的上海世博會場館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并提供服務。此外,杭州、武漢等城市通過政府補貼、企業運作基本實現了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的全覆蓋;廣東于2006年率先在東莞的村鎮實施物業管理,近幾年深圳市政府在全市推進“村改居”小區的物業管理,成都市政府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全面引入物業管理新體制,還有一些城市正在試行將整個街道的市容、秩序、環衛、綠化、清潔等承包給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市場化運作實施管理。物業管理在城市化過程中展現出強大的滲透力,發揮著積極作用。物業管理的全面推進,不僅改善了人居和工作環境,促進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對我國城鎮化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而且通過對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專業化管理,使得既有物業處于良好的使用和運行狀態,帶來了房屋的保值和增值,在為業主創造資產價值的同時,也為整個社會創造了財富。
(四)行業對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貢獻。目前,物業管理已經成為社區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協調發展,初步形成了具有的推進社區建設的整體合力,既有利于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也有利于促進社區的和諧氛圍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物業管理對公共秩序的維護及協助政府開展安全防范職能的發揮,在減少刑事發案率,防止可能發生的火災、燃氣泄漏、爆炸等惡性事故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08年春節前的冰雪災害和汶川大地震降臨之際,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秩序維護,公共設施和設備的搶修,保障了業主正常生活。北京奧運會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大量保穩定、促和諧的工作,為奧運會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作出了貢獻。在去年新疆“7.5暴力事件”中,身處事發中心的各物業服務企業挺身而出,以秩序維護員為主組建起了小區防暴隊,站在抗暴第一線,為維護業主正常生活、新疆穩定和社會安寧做出了貢獻。
物業管理行業2009年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促就業”中的作為 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引發的嚴峻經濟形勢,2009年初召開的“兩會”把“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促就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工作重點。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把“大力發展社區商業、物業、家政等便民消費”作為擴大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方面。一年來,行業上下積極響應“兩會”號召,廣泛開展“三保一促”活動,各地物業管理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紛紛以實際行動為國分憂,彰顯了物業管理行業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以及在困境中爆發出來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堅守住在管項目。一些企業面對經濟不景氣而出現的寫字樓和廠房大面積退租和物業服務收費難的困境,通過代業主制定合理的物業租賃策略,采取靈活的收費辦法和加強與業主溝通交流等一系列措施以穩定客戶,使所管物業的出租率與收費率逐步回升,大多經受住了嚴峻形勢的考驗,有的還逆勢而上取得了較好的業績增長;一些企業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對于問題較多、原本難以為繼的在管項目沒有選擇退出,而是從為居民生活著想,為政府排憂解難的“保民生”角度出發采取堅守。通過節能降耗、合理調整崗位人員配備、優化工作流程等措施盡量降低項目運作成本,并通過開展多種經營以彌補管理經費不足,使在管項目得以平穩發展。
(二)擴大物業管理覆蓋面。廣大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從擴大物業服務消費的高度出發,抓住房地產市場逐步回暖、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以及農村城市化過程中推行物業管理的契機,大力拓展物業管理覆蓋面。通過物業服務的“擴面提質”以及向物業服務上下游的延伸服務,帶動居民消費支出的加大,在對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行業自身產值和效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面對外貿出口銳減,加工業等行業大幅度裁員的嚴峻就業形勢,不少城市的物業管理協會組織舉辦了物業管理用工專場招聘會,積極吸納大、中專畢業生、并為下崗人員和被辭退的農民工創造就業機會,凸顯了物業管理行業就業容量大的優勢,在關鍵時刻為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廣大物業服務企業紛紛響應政府號召,在維持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力爭做到不裁員、不降薪,有的企業還適時適度提高員工福利待遇,以穩定從業人員隊伍,保障了各項物業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促進社區和諧與穩定。各地物業管理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開展“誠信入戶、和諧物管”等豐富多彩的活動,營造物業管理區域活躍和諧的氛圍。
一些企業對業主迫切需要解決的遺留問題,通過制定方案并籌措資金下功夫加以解決,以各種形式給業主及時、周到的人文關懷,在促進社區和諧的同時提升了物業管理的社會認知度和業主的滿意度。一個行業的社會地位與這個行業對國家社會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的貢獻是緊密相連的。
去年全國人代會《政府工作報告》賦予物業管理拉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的重任。2007年國辦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圍繞城鎮化,大力發展房地產和物業服務業”。2009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到“支持餐飲、旅游、休閑、家政、物業、社區服務等行業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促進擴大消費”。
2002年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把行業分類為幾千個,而誕生還不到30年的物業管理能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在國家《政府工作報告》中占據一席地位,是改革開放給了行業發展的機遇,是全體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多年的努力和付出,是全行業的光榮和驕傲。第二次經濟普查數據顯示,行業發展的地域性差異十分明顯。此外,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還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包括法規和市場規則有待健全,服務態度有待端正,服務質量有待改進,業主大會制度有待推進、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待發揮、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收費機制有待建立、行業生存狀況亟待改善。要促進物業管理的又好又快發展,需要全體物業管理人員付出加倍的努力。
去年11月27日召開的政治局會議已經為今年的經濟工作定了五個“更加注重”調子,在之后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進一步明確提出了要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要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等任務。
物業管理行業肩負著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擴大居民消費、增加就業崗位、維護社會穩定等多項重任,當前推動行業規范發展的工作不能有絲毫松懈。在新的一年里,我們的首要任務還是要下大力氣抓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努力構建和諧物業管理氛圍,切實提高業主滿意度,提升物業管理的行業地位和社會形象,打造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其次要努力擴大物業管理以及與物業管理關聯的居民消費支出。在推動物業管理“擴面提質”和做好基本服務的同時,充分利用行業覆蓋區域廣、掌握巨大客戶資源、管理龐大不動產的優勢,開展“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向業主提供多項優質、方便、個性化的特約服務,以滿足業主不斷增長的服務需求,并由此挖掘與物業管理關聯的各類消費支出,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對發展消費、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再其次要努力轉變行業經濟增長方式。目前物業管理勞動密集型和簡單服務提供者的現狀,限制了行業未來的發展。在新的一年,物業服務企業要在轉變經營理念、加大體制和機制改革、促成中小物業企業兼并重組、開創全新的商業模式、在實現向技術密集型和服務組織者轉變上下功夫。通過拓展資產經營與產業鏈條的延伸,逐步提升行業的盈利能力,提高行業創造的產值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使行業發展上層次、有后勁、可持續。最后,要繼續大力倡導行業學習研究的風氣,抓住行業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加大行業發展戰略研究,通過對發展規律的把握、發展理念的創新、發展方式的轉變,以破解制約行業發展的難題,并在推動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設的同時,切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在新的層面上取得新的發展,為社會經濟作出更大的貢獻。
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有辦理入住手續的,但是未入住進行使用的,業主已經在物業進行相關備案的,可以按照物業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用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或者百分之九十收費。
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房子裝修好,未入住,需要交納100%的物業費,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怎么交: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
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優惠規定標準的15%~30%;辦理過戶手續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協商一致,可以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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