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書的制作
十五條 用紙的規格
制作文書的用紙,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采用規格。
十六條 字句
文書應以簡單明了的文體記述,采用標準的簡體漢字,避免使用艱澀的詞句。
十七條 文體
全部文書一律采用書面文體。
十八條 復印
絕密文書未經主管認可不得擅自制作或復印副本,在特別有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注明包括正本在內復印多少份,送往何部門等等。
十九條 署名
在文書發送與轉交時必須按下列要求署名,特殊情況或有專項指示的情況除外。
.代表公司名義締結的合同書、往來公文、公司公告及向政府機構提交的報告,全部署名“董事會代表”。
.對外廣告及宣傳,采用公司名稱。
.除此之外的文書,署上相關業務部門名稱,以及部門經理的職務與姓名。
不重要的文書,只需署上經辦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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