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條 以公謀私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從三方要求或接受個人利益,損害社團公利益。一經發現開除會籍,返還要求或接受的個人利益。必要時上報學院介入處理。
三十五條 拉幫結派是指個人在社團內部拉攏其他人成員結成小團體,無視社團整體利益,黨同伐異、嫉賢妒能、抵制打壓同事,破壞組織團結等不利于社團團結,損害社團利益的事。一經發現,對領頭人員給予開除會籍處分,情況特別嚴重的社團網站公示一;其他成員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適當的處分。
三十六條 傳播負面情緒或言論是指由于自身利益或情緒受到影響、或者受外界不良信息刺激,在組織內部、會員之間散布片面的、偏激的、個人主義色彩濃厚的言論,擴散陰暗的、猜忌的、不和諧的情緒,破壞組織和諧氛圍。一經發現開除會籍,情況特別嚴重的給予社團網站公示一。
三十七條 錯誤執行是指社團制度、辦法、通知或其他文件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因監督管理人員主觀有意或失誤,導致避開社團有效監督管理的失實行為或真實行為。情況輕微的失實行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況比較嚴重的失實行為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況嚴重的失實行為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對于避開社團有效監管的真實行為,首次出現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次出現給予降職處分,多次出現給予撤職處分。
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社團制度、辦法等其他適用處分和附加處分的行為,監督審查委員會可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到警告處分次及以上或嚴重警告次及以上的人員,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對于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人員,可以同時處以到元罰款。
七章 附則
八章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生效,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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