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條 出席人員應準時到會簽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因事請假應通知會議籌備部門,同時,以書面形式獲得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將假條交到行政管理部。
十九條 參會人員聽從會議主持的安排,不喧嘩打鬧;散會后,按秩序離開,會場保持清潔衛生。
五章 支教管理
二十條 義務支教相關工作,由長期義務支教委員會獨立執行,社團其他機箍門協調、配合工作。
二十一條 志愿者根據支教的需要統籌安排,在全院公開招聘,采取公開考核的方式進行選拔,通過考核的志愿者統一建立志愿者檔案,由行政管理部統一管理。
二十二條 組織志愿者進行必要的支教培訓,在條件的允許情況下,組織適當的教育能力提升培訓,為志愿者提供教學能力提高的平臺,提升教育質量。
二十三條 為保證支教質量,對志愿者進行嚴格考勤,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能力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進行溝通輔導或取消支教資格。
二十四條 學期期末對志愿者進行評優,根據實際確定評優人數,獲得通過的志愿者由社團和支教所在學校同頒發榮譽證書,授予“優秀志愿者”稱號。
二十五條 學期期末對支教學校學生進行成績考核,考核方式根據實際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社團和當地學校授予“優秀學生”稱號,給予一定的獎學金。
六章 獎勵懲罰
二十六條 評比稱號:優秀干部、優秀會員、愛心使者(一級稱謂),奉獻使者(二級稱謂),特殊榮譽使者(三級稱謂)。
二十七條 各級稱號評比由監督審查委員會根據對社團的貢獻大小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評比考核期內受過處分和附加處分的會員無論貢獻大小,一票否決,不得給予任何稱號評比。
二十八條 錯誤輕微,對社團運行、日常管理、活動執行等不起實質性影響作用的行為,不適用處分和附加處分,一律繳納一元公益支持資金;中、高層事務管理級別加倍繳納公益支持資金。
二十九條 處分類別: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撤職、開除會籍;附加處分類別:罰款。
三十條 拖拉推諉是指對待職責內的工作,接受指令而不立即行動,辦事拖拉;遇事缺乏擔當,尋找各種借口,推脫任務、推卸責任。情節輕微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比較嚴重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三十一條 拒不執行是指不接受社團的決定、安排、管理、制度等,接到指令拒不執行。情節輕微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比較嚴重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給予撤職并開除會籍處分。
三十二條 挪用資產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把社團公財產短時間內作為私人財產使用,沒有導致社團損失,初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次違反給予撤職處分;三次及以上給予開除會籍處分;同時,根據資產使用情況給予到元罰款,作為資產使用費。
三十三條 占有資產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把社團公財產據為已有,導致社團財產損失,損害社團公利益。一經發現開除會籍,返還社團財產或按原值賠償。同時,根據資產使用情況給予到元罰款,作為資產使用費。必要時上報學院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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