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了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的組織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及《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其目的是鑒定和篩選適宜不同生態區種植的優質、高產、抗逆性強、適應性廣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
三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試驗結果是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的主要依據。
二章 管理體系
四條 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種子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種子管理總站)組織實施。
各區(縣)級種子管理部門有義務協助市種子管理總站負責本區域內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實施管理。
五條 根據本市主要農作物生態區域和生產實際,設置若干試驗組別,分別委托試驗承擔單位組織實施,試驗管理實行主持單位負責制。
三章 試驗承擔單位的職責
六條 試驗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根據本管理辦法組織本組的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工作并貫徹市種子管理總站的試驗指導意見;
二、嚴格執行試驗實施方案;
三、對參試品種作出公正、準確、科學的評價,并按時完成度試驗報告;
四、對試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章 試驗設置
七條 根據主要農作物生態區域的分布和生產實際,在本市主要農作物生態區設置若干個組別開展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及其相應配套的生產試驗;試驗組別可根據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
個別作物如當參試品種較多,可考慮設置區域試驗預備試驗( 引種試驗 ) 。
八條 試驗采用滾動式,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可交叉安排。
九條 預備試驗參試品種一般以個左右為宜;區域試驗每組一般不超過個品種(不含對照);生產試驗需根據區域試驗結果確定,一般不超過個(不含對照)。參試品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增減。
十條 預備試驗全市安排個左右試點,區域試驗每組安排不少于個試點,生產試驗每品種安排不少于個試點。
十一條 預備試驗采用問比法排列,小區面積或平方米,一般不設重復,對照依據區域試驗的相應組別確定;區域試驗小區隨機排列 ,三次重復,小區面積平方米,各組設統一對照;生產試驗采用對比排列,一般不設重復,以當地主栽品種作為對照,主要栽培技術根據品種特點和生產實際確定,每品種每試點面積不少于平方米,田間管理略高于大田生產水平,施肥水平與大田生產相當。
十二條 參加生產試驗的品種,由市種子管理總站統一安排取樣委托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指定單位進行俊性鑒定和品質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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