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參試品種條件
十四條 預備試驗:主要遺傳性狀穩定一致,區(縣)品比試驗或育種單位小區試驗比對照品種增產%以上;或產量與對照相當,品質較優或具備某些優異性狀的品種。
十五條 區域試驗:主要組別根據市區域試驗的品種容量從預備試驗中擇優選擇,也可從區(縣)品比試驗中擇優選擇。品種選育單位如能提供參試品種在本市多點試種資料,產量表現突出;或產量與對照相當,但具備某些優異性狀的品種也可予以參試。
十六條 生產試驗:通過區試鑒定程序;區域試驗產量或其它性狀表現突出的品種,在繼續區域試驗的同時,安排生產試驗。
十七條 對照品種:區域試驗每組設個統一對照品種,統一對照品種應是通過本市審定并有較大種植面積的品種;對照品種應保持相對穩定;根據需要個別作物可設個輔助對照品種,一般為本市的優質品種。生產試驗的對照品種應為本市審定的當地主栽品種。預備試驗和區域試驗所需的統一對照品種由市種子管理總站指定的單位統一提供。
六章 申請程序
十八條 申請參加預備試驗和有關組別區域試驗的品種,由育種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區(縣)種子管理站審核同意后,填寫“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表”,于每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前個月,寄到市種子管理總站,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種子管理總站具體安排。
十九條 參加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品種,育種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等要求提供試驗用種。所供種子質量應當達到本市種子質量標準。供種時應當注明品種名稱、種子發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術要點等。
二十條 凡種子數量不足或種子質量未達到標準、或未及時供種者,視為自動放棄參試。
七章 試驗總結和區試會
二十一條 各試驗承擔單位于每試驗結束后個月內將“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記載表” 、“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試預備試驗記載表”和“市主要農作物品種生產試驗記載表”(須逐項填寫并進行品種綜述)寄到市區域試驗主持單位。
二十二條 各組區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各承試點報送的試驗報告及時進行整理、匯總和總結,提出品種評價和利用的初步意見,提交區試會審議。
二十三條 區試會對試驗匯總總結進行審議,符合審定申報條件的品種,提出推薦意見,由市種子管理總站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同時,市種子管理總站將試驗匯總總結及品種處理意見及時通知品種申報參試單位。
二十四條 市種子管理總站召開區試會,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和部分區(縣)種子管理部門及承試單位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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