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二)依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三)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轄區內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及要求,組織、協助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五)受有關職能部門委托,負責流動人員暫住登記、信息收集、報送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受有關職能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復轉軍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務、僑臺事務、民族宗教事務、擁軍優屬、人口普查、基層統計、法制宣傳、勞動用工監控、社會保險、搶險救災、殯葬改革、青少教育、禁毒、掃黃打非、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如發現問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八)依法制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九)有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經濟聯社的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社會管理職責。
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城市管理的決定、命令、指示;
(二)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維護轄區內的城市環境和城市秩序,對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違法占用道路、違法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無照和無證經營、占道經營、非法行醫、違規違章施工以及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管理、公設施管理等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對于拒絕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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