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應規定明確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
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權限:[]
(注釋: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對上述事項的權限;董事會應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三十五條 董事長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任期、權利義務。
(注釋: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及自身情況加以規定。)
四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設立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并制定相關議事規則,行使本章程規定的職權。
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負集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注釋:證券公司經營除證券投資咨詢和財務顧問以外的兩項以上證券業務的適用本條款,證券公司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其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公司章程應就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權作出規定。)
五節 董事會秘書
三十七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向股東提供有關資料,辦理信息報送和披露事務。
七章 監事會一節 監事三十八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
(注釋:公司章程應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監事的具體比例或人數作出規定。)
三十九條 公司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任期、權利義務。
(注釋: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規及自身情況加以規定。)
二節 監事會
四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人數]名監事組成,其中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人數]名。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應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下設監事會辦公室,負責監事會會議的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并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注釋:本條三款為選擇性條款。)
四十一條 監事會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職權以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并向股東(大)會負責。
(注釋:除《公司法》規定的職權之外,公司章程可規定監事會的其他職權。)
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規定外,應當由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監事會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批準,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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