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由出席會議股東按照所持股份數行使表決權,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二十一條 公司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的選舉中實行累積投票制度。
(注釋:公司可以選擇適用本條。公司股東單獨或與關聯方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權時,必須在章程中規定累積投票制度。)
六章 董事會一節 董事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具備履行董事職責所必須的素質。
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任期、權利義務。
(注釋: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及自身情況加以規定。)
二節 獨立董事二十四條 公司設獨立董事[人數]名。
(注釋:獨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
(注釋: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及自身情況加以規定。)
二十六條 獨立董事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二十七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應當向股東(大)會提供書面說明,并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履行報告義務。
二十八條 獨立董事具有以下職權:
(一)提議召開董事會;
(二)基于履行職責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
(三)對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的薪酬計劃、激勵計劃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四)對重大關聯交易發表獨立意見,并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履行報告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度會議上提交工作報告。
三十條 獨立董事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釋: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對獨立董事的職責加以細化。)
三節 董事會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注釋:除《公司法》規定的職權之外,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會的其他職權。)
三十二條 董事會由[人數]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人數]名,內部董事[人數]名。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數]人。
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規定外,應當由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批準,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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