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份)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份)數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轉讓股權(份),根據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需要報經批準的,經批準后方可記載于股東名冊。
(注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就股份的增減進行相應的規定。)
四章 股東權利和義務十三條 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具備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
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應當確認受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十四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十五條 公司建立與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確保股東享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章程規定的知情權。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通知全體股東:
(一)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
(三)公司發生重大虧損;
(四)擬更換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經理的;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事項。
十六條 股東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權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
(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出質;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或與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達成協議;
(五)變更名稱、住所或聯系方式;
(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七)合并、分立;
(八)解散、破產、關閉;
(九)其他可能導致所持公司股權發生轉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的情形。
十七條 公司股東的其他義務:[]
五章 股東(大)會
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注釋:除《公司法》規定的職權之外,公司章程可規定股東(大)會的其他職權。)
十九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規定外,應當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規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批準,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
(注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股東(大)會的召開、召集、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保存等內容。)
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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