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解聘或辭退。
、凡重復違反三款者。
、用職務之便貪污盜竊、受賄、行賄。
、服務態度惡劣,侮辱謾罵客人,與客人吵架。
、道德敗壞耍流氓,調戲、欺辱、猥褻他人,亂搞男女關系,擴散黃色書刊或散布淫穢思想。
、頂撞、歧視、諷刺客人或向賓客提供違法服務。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假公濟私。
、月累計曠工兩天以上者(含兩天在內)。
、有意制造事端,危害他人、會館和同事的安全。
、因疏忽或失職使會館財產受到嚴重損失。
、觸犯國家任何法律。
、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及同事的財物。
、知情不報,隱瞞他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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