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條 建立流動人口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和反饋制度。
(一)國家建立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負責省際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交換;各。▍^、市)建立本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實行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
(二)建立有效的雙向交流和協調制度。現居住地與戶籍地應通過信息交換平臺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饋有關信息,重點是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孕節育措施、持證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等情況。信息交換應準確、有效,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三)現居住地與戶籍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信息的收集、反饋及協調工作;
(四)紙質信息反饋應使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信息通報單》和《報告單》。
十四條 跨省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現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同居住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傾向的;
現居住地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前,應向其戶籍地了解有關情況,戶籍地應在日內予以情況反饋;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后,現居住地應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流動人口生育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條 跨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件,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一個子女的申請。
流動人口在辦理計劃生育有關證明時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六條 流動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十七條 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地有關規定辦理。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依法審批,對符合生育規定的,不得拒絕和拖延。
十八條 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互相配合,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同做好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委托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繼續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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