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使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單位(包括經濟實體) 內部審計工作。
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局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局所屬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會計帳目及相關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
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由局經管科和財務室履行。
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在局黨委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局長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條 對局所屬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原則上每三應進行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度審計計劃由局紀委提出并報局黨委批準后實施。
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除本局組織人員實施審計外,根據工作需要,經局長批準可以將有關審計事項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或請求國家審計機關實施。
七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對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局屬單位固定資產等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六)對局屬單位的重大經濟事項和投資決策等進行評審;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八)辦理局領導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接受審計單位需提供的主要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銀行對賬單、財務收支預算(計劃)及決算等會計資料,內部管理制度,重大經濟事項的決議以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等。單位主要領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要提供本人的自我評價等 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 書面材料。
(二)組織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等活動的資料、文件、電子數據和現場勘察實物;
(四)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局長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纂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經局長同意,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協助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內部規章制度;
(十)對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有關領導報告。
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應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方式等;
(二)審計組長及其成員的名單;
(三)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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