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條 審計組應根據批準的審計計劃和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審計,局紀委加強對審計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審計過程中的問題。
十一條 審計終結,審計組應提交審計報告,由審計機構提交局紀委審核后報局長。
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方式及有關情況;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三)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審計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二條 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組織復核。審計組應將復核的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和個人。
十三條 審計終結后,內部審計機構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根據審計報告認為應當作出審計決定的,應草擬審計決定書或審計意見書,報局批準后在十五日內下達給被審計單位執行。
十四條 經批準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并在執行結束后,向局提交執行報告。被審計單位、個人對審計決定有異議的,自收到審計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訴,經局領導批準,組織復審,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
十六條 列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局屬各單位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經濟實體負責人。
十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內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十八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局長研究決定后實施。
二十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期內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以及局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二)任期內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內部管理、經濟目標完成和事業發展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債權、債務狀況,單位基建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單位重要經濟活動的民主決策 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 情況以及決策效益情況。本人有無違紀違規行為,有無重要糾紛和遺留問題;
(四)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認真維護財經法紀的個人,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
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對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提出必要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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