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九)以收代罰或者以罰代刑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確定屬于行政執法過錯的行為。
五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過錯行為人承擔。過錯責任依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該執法人員承擔責任。
(二)立案查處的案件,因證據失實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案件調查人員承擔責任;因行政案件審理委員會不履行審理職責導致行政處罰錯誤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同承擔責任,其中作出決定的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經過審核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有過錯的案件承辦人員或者批準人承擔責任。
(三)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追究具體行為人的責任。
六條行政執法過錯認定、責任追究,原則上有本局負責。
七條本局案審會辦公室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協調本單位有關人員認定執法過錯,追究錯案責任。
八條對行為人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自過錯被確定之日起日內,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責令改正,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政執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給予行政處分、黨紀處分;
(五)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重追究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阻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二)對控告、揭發、舉報人或其他知情人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
(三)兩內有兩次以上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
其中有上述三項情形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十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承擔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上一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沒收物品管理辦法
一條為了加強對沒收物品的管理,規范我局纖維行政執法行為,制定本辦法。
二條局業務室負責建立沒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設立專用場局,確定專人負責保管沒收物品,依法處理沒收物品,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再度流入市常
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截留、調換、私分、變相私分沒收物品,不得擅自拍賣、買賣沒收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低價處理沒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