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六條根據局長審定的提綱,委托代理人應進一步向案件承辦人了解情況,調閱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屆滿三日前,向局長提出答辯狀初稿,經局長審定批準后交付打櫻
七條應訴前委托代理人應全面熟悉有關行政行為及法律依據,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理由和要求,做好應訴準備。
八條業務室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辯狀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關材料。
九條需要請律師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局長批準后由辦案人員代表市局選聘。業務室、案件承辦人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并為其工作提供便利。
十條委托代理人在進行行政應訴時,應做到有法有據,以法服人。
十一條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案件,按《信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錯案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人民法院裁定需進行行政賠償的,按市局《行政賠償規定》執行。
十二條對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局長召集案審會成員、案件承辦人研究上訴事宜,由辦案人員起草起訴狀,經局長審批后,業務市辦上訴事項。
十三條應訴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業務室歸檔管理。
行政執法檢查抽樣及樣品管理規定
一條為增強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會及行政相對人監督,規范執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規定。
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局在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為查明事實、取得證據而對實物質量進行檢驗前的抽取樣品工作。
三條抽取樣品的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名,樣品按標準規定的抽樣方式抽齲生產企業應在企業檢驗合格后擬出廠的成品倉庫的產品中抽取;經銷企業應在銷售現場或其倉庫內抽齲
四條執法人員在抽取樣品時,應嚴格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方式和數量抽取,檢驗及復驗用的樣品應同時抽取,抽樣時應有行政相對人的代表在場并在抽樣單上簽字。
五條抽樣結束后,應按要求填寫加蓋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樣單,抽樣者和行政相對人在抽樣單上同簽字。抽樣單上“送樣方式”一欄必須按抽樣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確定的方式填寫。
六條抽樣人員要對抽取的樣品于抽樣現場加封,封條應有抽樣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同簽字認可。待封條干了后方可離開現常檢驗用的樣品由抽樣人帶回,難以攜帶的,由被抽單位按規定時限送達指定地點,復驗用的樣品存放于被檢單位。
八條檢驗過的樣品,除已損耗或判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廠、銷售的外,執法人員應在送達檢驗報告后的日后退還樣品。對于不準出廠、銷售的樣品,在對產(商)品作出處理意見后,和予以處理的產(商)品一并進行處理。不屬違法的產(商)品,存放與被檢單位的復驗用樣品應及時啟封。
九條執法單位和承檢單位應對樣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樣品丟失、難以檢驗及應退還的難以退還,其有關人員應承擔樣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