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員工進廠須知—————注解————— ①、在本公司因故辭職、自動離職、被公司開除的,重新應聘的,不予錄用;合同期滿離廠后重新應聘的,根據其之前的一貫表現決定是否錄用。 ②、根據張家港市勞動局有關文件規定。 ③、對于表現優秀的員工,公司可以提前在考核期內與其簽定書面《勞動合同》。 ⑤、在《辭職書》未正式簽批之前,員工如有收回辭職申請,繼續留下來工作的意愿并得到批準后,應出具書面保證,承諾不再出爾反爾,若再次提出辭職的,公司將給予加重處罰。凡未按規定與公司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如超過個月試用期仍留在公司工作的,屬于事實合同,若其中途辭職,按違約規定給予相當于其個月工資的違約處罰金。 ⑥、“宿舍財物”包括宿舍基礎設施、房門鑰匙、電器電路(電風扇、電燈、電話等)、床鋪、桌椅板凳等等。 ⑦、“相當于其個月工資的違約金”指以該員工離廠前的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一般不低于元。 ⑧、因公司裁員等原因辭退的,一般不予罰款;因員工個人原因辭退的,根據情況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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