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條 行政問責包括下列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公然道歉;
(三)調離現工作崗位;
(四)引咎辭職;
(五)責令辭職;
(六)免職。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視治理部分對負有監視責任的單位處XX元罰款,并對有關責任職員處元罰款:
(一)經安全生產監視治理部分告知,未履行監視責任的;
(二)未建立監視工作專門檔案的;
(三)不按規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或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的;
(五)被監視單位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六)度死亡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分、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職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監察部分依法予以行政問責。
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由安全生產監視治理部分處XX元罰款,并對主要負責人處元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例會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生產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和把握安全生產情況,促進互相互學互相交流,達到同進步的目的,杜盡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經研究決定建立安全例會制度,現將有關要求和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召開安全會議一次,要求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或安全員參加。
二、安全例會內容
、傳達學習上級主管部分關于安全生產的文件指示及會議精神。
、學習推廣安全工作經驗、做法。
、各單位先容上階段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安全應還及解決的方案。
、部署階段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要求
、不許曠到、遲到、早退,曠到一次罰款元處理;遲到、遭到按元處理。
、各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的安全列會制度,并做好記錄以便考查。
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公司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以國家、某某市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為指針以“安全一,預防為主”為指導原則,以國家的財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關注焦點。
二:安全培訓教育和學習工作達到四個落實的總要求,即:職員落實,時間落實,內容落實,效果落實。
三:公司全體從業職員均為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對象,均應無條件地,自覺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教育培訓課程,車輛駕駛員為培訓重點
四: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
駕駛員:
駕駛員職業道德教育,法紀教育,道路旅客運輸常識和現場急救知識教育,安全駕駛和機械安全常識教育,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為主
其他從業職員;職業道德教育、法紀教育、業務操縱安全知識教育等為主。
五:公司的教育培訓工作每一月舉行一次,每次不少于課時
六:教育培訓的工作的形式形象生動,內容豐富多彩,也可采用“請進來,走出往”的方式,及請執法職員(運管、、刑警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上課,到事故案發地(也可以音像物品代替)直擊現場等。主持學習的安全員,必須有內容、有形式、有記錄、有簽字嚴防走過場,搞形式主義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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