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巡考人員在巡考期間發現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而監考人員未發現的,根據監考教師履行職責的情況確定該考場的監考人員是否按教學事故處理。
學院未對安排的監考人員進行培訓,監考人員因不熟悉《大學考場規則》、《大學監考人員守則》及《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考試事故的,學院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發生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失職,監考人員或學院隱匿不報或拖延上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按《大學教學及教學管理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處理。
學校對考試實行責任追究制。對于屢次出現作弊的班級和學院,學校要追究輔導員和所在學院領導相應的責任。
二、對學生違紀作弊的處理
.對違紀作弊學生要按照《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從快嚴格處理。
.將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結果納入學生誠信檔案,“雙選”時提供給用人單位,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學生激;因為考試違紀、作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取消其學位授位資格。
.對于學生黨員、學生干部、入黨積極分子、三好生、獎學金獲得者,如有違紀、作弊行為,除按《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外,還要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取消職務、取消資格、追回當學期已獲得獎學金的處理,并取消其當學各類評優評獎資格及畢業時各類評優資格。
.監考或巡考人員在發現違紀、作弊學生后,應當場收繳并保存有關證據,立即終止該生考試, 填寫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及時向學院負責人匯報。學院要按照處理程序及時調查、取證,并在考試結束后小時內將根據《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上報教務處,并做好違紀、作弊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教務處、學生工作部接到學院上報之后小時內,須根據有關處分條例,審核定性并做出處理意見,上報相關校領導,同時進入違紀、作弊處理程序,負責處分文件的學院領導要完成核稿簽字,半個工作日內及時張榜公布處分決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為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說情開脫,干擾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如經查實,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三、其它
.后勤部門在考試期間,要做好各項后勤保障工作,準時打開考場教室,保證電源暢通、環境衛生,以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學校及學院均公布考試違紀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對有關考試環節的來信來訪、舉報電話要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做好對違紀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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