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管理辦法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一次有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十條 在一個考核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滿分值的,即為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
十一條 考核記分周期內記分值未達到滿分值的,考核記分周期期滿時,該周期內的記分值取消,不轉入下一考核記分周期。
十二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責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產強制性培訓、考試。
十三條 由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性培訓和考試,內容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筑施工安全的規范標準、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的相關知識等,培訓時間不少于課時。
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強制性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允許申請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次記分值達到滿分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十六條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的一個月日前,填寫《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人員匯總表》,將上季度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累計值達到分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名單報送蘇州市建設局,并同時在所在地的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蘇州市建設局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的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和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信用檔案欄目上,每季度一次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情況予以公布。
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對考核記分有異議的,可在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蘇州中心城區可直接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經核實,考核記分結果確屬不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值。
十八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記分時,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考核記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行為涉及違法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條 本辦法自XX月日起施行。
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