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目錄 一章 總則
二章 資本和負債
三章 流動資產
四章 固定資產
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
六章 資金運用
七章 成本和費用
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
九章 外幣業務
十章 公司清算
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評價
十二章 附則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營核算,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經依法登記注冊,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附屬的獨立核算非保險企業,分別按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 三條 公司應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公司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辦理財政登記。
公司發生遷移、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制件。 四條 公司核算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五條 公司應實行“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六條 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保險、財政、稅收政策,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二章 資本和負債 七條 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
公司籌集的資本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港澳臺資本和外商資本等。
采用吸收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采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按照股票面值計價。
公司籌集的資本,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公司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八條 公司的投資各方必須按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付資本。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協議的約定,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未按投資合同、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九條 公司籌集的資本,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十條 公司在籌集資本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 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應將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十二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凈值和在建工程余額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條 公司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