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四十八條 公司代理手續費支出及傭金支出、防預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在規定比例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四十九條 公司需要待攤的費用,由公司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待攤費用的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 五十條 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計入成本和費用:
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支出;
二、對外投資支出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的優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五、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中開支的其他支出。 五十一條 公司的成本核算,應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 五十二條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季(月)、為成本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營業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須一致。
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分配 五十三條 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
。ㄒ唬┍YM收入。指公司按規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及儲金折算利息。
儲金折算利息是指在會計期末,按本期儲金平均余額和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計算的利息。
。ǘ┓直YM收入。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業務時,按分入分保合同條款規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險費收入。
。ㄈ┳穬斂钍杖胧侵腹緦σ蛉叩倪^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并向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 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各項業務合同簽訂以后,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或者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利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公司在保險業務合同簽訂以后,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時,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保費收入的實現。
保險合同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繳納保費的,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
采取躉交保費的,于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收入的保險業務,應按儲金面值和國家規定的同期利率計算出的當期利息收入按期確認保費收入;
長期人身險業務在實際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分保費收入按分保合同確認保費收入。 五十五條 公司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成本和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匯兌損益-保戶利差支出+其他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支出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出售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的凈損失、出納短款、所屬院校經費支出、非常損失、罰款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投資收益包括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購買國債及金融債券等產生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