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二十一條 學生和來訪者必須遵守學校宿舍的制度,服從值班人員的管理。外來人員來訪必須進行驗證登記。上課時間,宿舍房間內不得單獨逗留外來人員。
二十二條 注意防火安全,嚴禁在床上點蠟燭看書,嚴禁在宿舍抽煙,不得在宿舍區內生火煮食及焚燒廢紙、木板雜物等。
愛護消防設施,不準將消防設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二十三條 宿舍區內嚴禁存放管制刀具(或鐵棒器械),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違者交學校保衛科按章處理。
二十四條 提高警惕,注意防盜。如發現宿舍區內有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員要立即查問或及時報告值班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個人和公財物,不急用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柜員機);個人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離開宿舍應鎖好抽屜、關好門窗;發現門、窗損壞要及時報修。
二十五條 學生應協助宿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自覺接受查詢。發現宿舍被盜失竊時,應保護現場,并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二十六條 嚴禁學生在樓頂或露臺活動;禁止在走廊、樓梯處嬉鬧。
水電設施管理
二十七條 自覺遵守用水用電的規定,同節約能源。做到人離關水關電,消滅長流水、常明燈等浪費現象。
二十八條 白天盡可能不用太陽能水,以保證晚間學生的洗漱之用。
二十九條 嚴禁在宿舍內私接電源,使用違章電器(如電爐、熱得快、取暖器、電炊具等電熱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經批準的其他大功率電器設備)者,一經發現,除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外,并視情節給予罰款~元。
三十條 學生因學習需要在宿舍自備安裝各類較大電器設備,須到宿管室辦理登記備案。
三十一條 學生宿舍內的電器、設施、供水、供電、家具等,不得擅自拆除和搬離學生宿舍。如有丟失或損壞,責任人應照價賠償,并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紀律處分。
三十二條 不得在宿舍墻壁、門窗上亂寫、亂涂、亂畫、亂釘,不得向窗外、便池亂扔雜物。
三十三條 學生宿舍區內發生水電故障、家具及房舍設施損壞、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應由本宿舍成員及時到后勤處報修。
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校學生宿舍管理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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