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要及時送交文秘人員整理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存檔的文件。
□ 文件的管理
十九條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文書的處理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保密紀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嚴禁將秘密文件帶往公場所或家中。文件傳遞過程中,必須辦理登記、簽收、注銷等手續,并按照收文薄檢查歸檔,以防遺漏。
二十條 各單位工作中形成的文書,包括文件、會議記錄、決議、照片、圖表、錄音帶、錄像帶等有保存價值的資料,都必須由承辦人收集齊全,分類整理,移交文書或有關人員核對整理后,于次二季度送交檔案室歸檔,各單位、各經辦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應該歸檔的文件。
二十一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檔案室鑒別、登記后銷售。本細則從××××××月××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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