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黨風廉政責任制實施辦法二、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至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三、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罷工或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四、對所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以至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
五、由于違反科學決策程序,盲目施工、生產,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職工傷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亂,紀律松弛,使本單位的財產被盜竊、貪污、詐騙和浪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對本單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長期失察,或發現問題后不及時糾正或授意掩蓋欺騙,致使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違反集團公司選拔任用干部的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獨斷專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案件的查處,或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十、對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不制止、包庇縱容的。
對出現以上問題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十七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條規為準繩,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五章 附 則
十八 條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或組織分工范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所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或組織分工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十九條 有關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準:
一、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萬元-萬元以上;死亡-人或重傷-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二、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死亡人以上或重傷人以上;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的。
二十條 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突出,受到廣大干部職工好評的領導干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
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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