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殘疾人社會保障暫行辦法十章 管理和監督
三十三條 鎮殘聯、民政部門應會同村(居)委會對貧困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走訪、核查,并根據收入和康復的變化,及時停發、減發補助金。
三十四條 貧困殘疾人定期救助金的發放情況實行公示制,領取補助金人員名單、發生的具體困難、救濟補助金額在各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三十五條 每底,鎮政府組織監察、審計部門對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六條 鎮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服務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誤,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應當予以嚴肅查處,并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十一章 附 則
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鎮殘聯負責解釋。
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oo六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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