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用火作業許可證
.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員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員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 動火前的準備工作:調查動火現場,確定用火級別,落實安全措施,聯系化驗分析(化驗分析:氧含量在~%內,爆炸試驗不爆為合格)。
. 每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僅限一個動火點, 安全措施應詳細具體,書寫要清楚,用詞要準確。
. 用火作業許可證批準后,按審批人意見進一步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經復查無誤, 方可將火票二、三聯交給安全監護人, 一聯交給審批人保存,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 用火作業許可證檔: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審批的安全監督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
.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
化驗分析
. 爆炸試驗是指易燃氣體與空氣按一定比例混合,用電火花接觸,看是否產生爆炸的模擬性試驗。
. 注意事項:
.. 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用火,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爆炸試驗分析結果,必須由分析單位提出確切的書面報告,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要將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試驗合格,并不保證動火絕對安全,還取決于采樣后條件(如隔離措施及環境等)是否變化,因此,申請及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人務必綜合分析。
.. 生產期間獨立系統(已清掃隔離的容器)分析結果h內有效, 作業中間隔兩小時以上未動火或分析后超過兩小時未動火作業則必須重新采樣分析。
.. 停工檢修的化驗分析分兩次進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掃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與系統完全隔離且經過清掃后的容器設備分析結果檢修期間內有效。
.. 氣體分析樣品必須保留h, 以備復查。
采樣
. 委托采樣單位的領導
(或安全員)要帶領化驗員到現場, 介紹現場情況(原工藝介質、置換吹掃介質、隔離盲板個數、位置、編號等),在采樣過程中要始終陪同。
. 采樣點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 塔: 采上、中、下三點,每點采樣不少于一個。
.. 油罐: 罐底人孔的對面及左右至少三個樣。
.. 大瓦斯線: 采動火點附近有代表性的樣, 選點不少于兩個, 每點采樣一個以上。
. 采樣注意的事項:
.. 未經吹掃置換干凈且未加盲板與系統隔離, 不得采樣。
.. 采樣必須有兩個化驗員到現場,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從事爆炸分析的經驗。
用火界限的劃分
. 凡運行裝置、罐區、系統管帶等易燃易爆區的搶修、檢修動火,一律由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
. 系統管線的檢修、搶修、維修、更新等動火,按相關文件之規定,由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若管線經過裝置、罐區及系統管帶時,由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后,到轄區單位會簽,同落實安全措施,雙方各派一名安全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