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同營造潔凈、舒適、穩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二章 管理體制
二條 成立xxxx學院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后勤集團和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及保衛處、財務處、團委、物業公司、學生會負責人任委員,全面負責學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導和協調學生住宿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物業公司。
三條 學生工作處、后勤集團、院(系)、保衛處、物業公司按確定的職責,分工協作,同參與學生住宿的管理。物業公司負責學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章 住宿管理
四條 學校在學生入住時按“院(系)、專業、級、班級相對集中”的原則對學生住宿進行統一安排,學生應服從學校的安排和調整。
五條 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確有特殊情況需在外住宿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激簽字、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然后與學校簽訂校外住宿協議。對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搬回學校住宿,學校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紀律處分。經學校備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安全問題的,除由學生本人及其激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責任外,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紀律處分。
六條 學生入住學生公寓,憑住宿繳費收據,到所分配的學生公寓管理室辦理住宿手續,并領取房間鑰匙。
七條 學生住宿的床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進行個別調整。每個寢室設寢勝一名,報本樓棟管理員室備案,寢勝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換,寢勝負責本寢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和公家具財物的保管。
八條 公寓管理員在學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須填寫學生住宿情況登記表,并報物業公司備查。
九條 學生畢業或退、休學時,要到物業公司辦理有關手續方
可離校。
十條 物業公司應嚴格按每房定員安排床位,對因未報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及時加以調整,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十一條 學生公寓內禁止留宿客人。
四章 公物管理
十二條 學生入學須填寫借用公物登記卡,寢室內的公設施和隨房設備,由寢勝簽名驗收,畢業時如數移交。學生個人借用家具有本人辦理借用手續,畢業時如數交還。室內公物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有當事人或本寢室學生照價賠償,否則不能辦理離校手續。
十三條 公寓內公用家具、公設施由公寓管理員負責管理,
公寓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或抽查,做到帳、物、卡相符。
五章 水電管理
十四條 全體學生要養成良好的用水用電習慣,自覺節約水電資源。要杜絕“長流水”、“長明燈”現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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