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基本標準 、基層組織能正確引導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采取有力措施,幫助、指導農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農民具有依法維權的意識,懂得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
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制度化,農村治安穩定
、治保、調解組織體系完善,人員配備到位,工作制度健全,能充分發揮作用。
、村民遵紀守法。連續三無重大刑事案件,無群體性上訪事件,無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無失學兒童以及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連續三無因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民間糾紛調解率和調解成功率不低于本鄉(鎮)的平均水平,做到一般民間糾紛不出村。
、安置幫教工作到位,連續三無歸正人員重新犯罪。
、對本村的暫住人口管理有效,教育有方,其合法權益得到平等的保護,違法犯罪占暫住人口總數比例低于本鄉(鎮)的平均水平。
九、農村經濟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不斷發展,村民安居樂業,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村級集體經濟持續性增長,農民收入逐遞增。
、干群關系融洽,政令暢通。
、基礎建設得到加強,村風村貌顯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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