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督。
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企務公開條例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 月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并發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 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復核。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九章處罰規定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xx《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xx《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執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章附則
五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集團公司現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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