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各單位應當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中心審核后開設電子核算專戶,并建立本單位計算機核算系統,按每一名職工核算其住房公積金的收、支、存業務。通過網絡定期將住房公積金匯總報表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傳送至住中心。
十三條集團公司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 日內建立電子計算機核算系統、在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辦理繳款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
十四條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新職工之日起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資金的轉移和繳交。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
四章繳交比例、基數
十五條由集團公司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繳交的比例。集團公司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按照集團公司規定調整繳交比例;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參照實行。職工個人收入低于 元/月,可申請降低本人的扣繳比例。對于不能同步調整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度月平均工資的%。
十六條統一按照養老保險交費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但上下限執行標準為:職工本人上度月平均工資超過 元的,單位和個人都按 元/月核定;上度月平均工資低于 元的,單位繳交基數按 元/月,個人繳交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度實際收入核定。每 月 日,根據省市有關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標準。
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二個月,單位和個人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應繳交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資金結算中心每月底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將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公積金專戶。
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于不能主動匯繳的單位,資金結算中心將作為單位統籌資金強制劃轉。
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一)連續兩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度月平均工資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每次 ,最低繳存比例為%。
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緩繳申請:
(一)連續 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