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四)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二十四條 鑒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二十五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二十六條 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鑒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二十七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鑒定單位和申請鑒定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五章 鑒定管理?
二十八條 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含有價券)和禮物。
三十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
三十一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鑒定會的規模,除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癥嚴肅查處。?
三十二條 國家科委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xx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嚴重而又處理不當的,有權組織復核和查處。?
三十三條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xx有關部門,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授權組織鑒定的機關及時糾正;錯誤嚴重的,可以直接進行查處。?
三十四條 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組織鑒定單位可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
六章 法律責任??
三十五條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應當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三十六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七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