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定期檢查,管理中心實行重點檢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采取委托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抽查、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創新基金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
二十三條 企業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并采取通報、停枝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項目資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未使用的扶持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后上繳國庫。
凡違反創新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將視情節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章 附則
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茖W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號)同時廢止。
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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