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管理辦法(試行)十二條 出口單位通過互聯網向外匯局報告的核銷電子數據與相關書面憑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單位應保證本單位網上核銷業務數據的真實性,不得篡改從外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的任何電子數據。
四章 網上核銷報告
十三條 對不同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出口單位應分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進行網上核銷報告:
(一)逐筆報告:對超過規定標準的差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逐筆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二)批次報告:對全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批次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三)來料加工批次報告:來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次核銷報告。
(四)進料加工批次報告:進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次核銷報告。
十四條 出口單位在完成核銷單信息與收匯信息匹配后,需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進行網上核銷報告。
十五條 出口單位應將加工貿易合同等相關信息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報告。同一合同項下的核銷手續全部執行完畢后,應辦理該合同的結案手續。
五章 出口收匯核銷
十六條 外匯局利用網上核銷系統對出口單位上報的網上核銷報告進行自動審核,將通過審核的數據轉入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外匯局將已核銷信息通過互聯網反饋出口單位。對未通過自動審核的網上核銷報告,外匯局應列明原因,通過互聯網通知出口單位重新進行網上核銷報告或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十七條 不具備自動審核資格的出口單位,或者外匯局規定的不符合自動審核條件的核銷業務和報告數據,出口單位應持規定材料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十八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無需憑核銷單退稅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由外匯局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的已核銷數據清單。
六章 檔案管理
十九條 外匯局和出口單位應妥善保管網上核銷的業務檔案資料。除按規定需長期保存的,其他核銷檔案保存。
出口單位對外匯局審核通過的核銷數據應及時打印“出口收匯核銷信息登記表”與相關的核銷憑證一并留存歸檔。
二十條 對網上核銷的相關電子數據,外匯局應保存XX。
二十一條 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口單位的網上核銷檔案保存情況進行檢查。
七章 附則
二十二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辦理核銷業務的,按《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頒布出口收匯網上核
銷相關管理辦法后,本試行辦法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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