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三十二條 納稅評估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制作;
(二)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應分析、說明的問題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說明,有無遺漏;
(三)評估處理環節提出的擬辦意見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恰當之處;
(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復核內容。
三十三條、復核人員對規定的復核內容必須認真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提出復核意見。
(一)對評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雖符合規程要求,但評估資料不全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正。
(二)發現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環節對疑點問題未分析、說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說明時將疑點問題遺漏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充分析、說明材料。
(三)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有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注自己的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
(四)對擬辦意見中包含“自查補稅”意見的,如未說明應補稅的項目內容,退回評估處理環節補充。
(五)對《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無疑義的,應在復核人員意見欄簽“同意擬辦意見”后,報分局領導審定。
三十四條 復核崗位人員還應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據納稅評估工作情況登記《納稅評估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向上級機關反饋。
(二)對納稅評估后需轉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納稅人,制作《納稅評估轉辦單》,經分局領導審定后,向稽查局辦理移交手續。
(三)對已完結的納稅評估戶的評估資料整理歸檔。其中,自查補稅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納稅人自查補稅的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和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移送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納稅戶的納稅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稽查局接收的有關資料。
(四)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管理建議書》。
(五)完成納稅評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級機關要求報送的各項資料。
八章 附 則
三十五條 納稅評估工作所涉文書,除發給納稅人或其他部門以外,均可用電子文檔形式進行保存,并及時做好備份工作。
三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及從事納稅評估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對納稅評估中所涉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三十七條 各省轄市國稅機關應建立納稅評估工作的復查制度,定期開展對所屬縣(市、區)國稅機關納稅評估工作的檢查,復查面不低于%。并將其納入目標管理考
核內容,加大考核力度。
三十八條 國稅機關對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評估對象存在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予以處罰的,應按法定程序給予處罰。
三十九條 各稅種的具體評估方法、評估工作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關業務部門另行制定具體的指導意見。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規程及各稅種納稅評估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四十條 本規程自~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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