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二十四條 在實施約談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應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一)納稅人拒絕主管國稅機關約談建議或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
(二)納稅人在約談說明中拒不解釋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對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未能說明清楚的。
(三)約談后同意自查補稅,或者選擇以自查補稅代替約談說明,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稅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省轄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情形。
五章 實地核查
二十五條 實地核查是指評估人員根據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日常檢查的要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稅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的過程。
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的有關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時,可根據需要會同責任區管理員參與核查,責任區管理員應積極配合評估人員開展核查工作。
二十六條 實地核查完成后,評估人員應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書面記載,與相關證據材料一道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二十七條 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評估人員不得強行核查,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未能實施實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將該納稅人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六章 評估處理
二十八條 評估處理是指評估處理崗位人員根據評估分析和約談說明、實地核查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對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的過程。
二十九條 評估處理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由評估分析環節的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未發現違法行為,審定后歸檔”的建議。
(二)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已按期進行約談說明,而且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點問題已說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補稅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由納稅人自查后補稅”的意見和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估計應補交的稅額。
(三)稅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后,凡納稅人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并已按期自查補稅,而且自查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納稅人自查后已補稅”的意見和納稅人少繳稅款的項目內容以及實際補交的稅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并注明“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
、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
、納稅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
、納稅人主動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說明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查補稅且未向稅務機關說明正當理由的,以及自查補稅結果與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差距較大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行為;
、在一個度內,發現評估對象在以前納稅評估時已被發現并得以糾正的問題再次發生的。
三十條 納稅評估部門在評估處理中,如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明顯薄弱環節,應將存在的問題和管理建議填寫《管理建議書》,并提交管理部門。
七章 評估復核
三十一條 評估復核是指對評估處理環節已提出處理意見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查復核的過程。評估復核崗位的人員不得兼職同一評估對象的評估分析、約談說明、實地核查和評估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