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納稅服務
三十一條 納稅服務貫穿于稅源管理的全過程,稅收管理員應在加強稅源管理的同時,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三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要樹立依法服務意識,在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切實做好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各類服務事宜。
三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納稅人進行稅法、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特別是新出臺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確保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暢通。
三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稅服務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承諾服務制、限時服務制等制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
三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在對納稅人進行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現有可能發生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時,應及時提醒納稅人。
三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輔導。
五章 考核評價
三十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并按照“以人為本,激勵為主,績效量化”的原則,建立起真正能體現稅收管理員工作績效和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指標體系。
(一)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登記率、戶月均稅負、虛假停業率等。
(二)對企業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管戶(按戶)稅負變化率、稅務違法案件發現戶(次)數、未按規定移交稽查率等。
三十八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對稅收管理員各項職責進行量化分解,合理確定每項指標分值,并按照“人機結合”的方法,定期進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對稅收管理員考核時,應與執法責任制考核、征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應與實地抽查、納稅人意見反饋相結合,確?己藴蚀_性、科學。
三十九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考核評價結果,建立與能級制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基層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納稅評估主評制,設立納稅評估主、副評員,對主評員可設置較高的崗位基礎分和崗位福利待遇。
基層稅務機關可按照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得分較高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較差的,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進行處罰。
四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不斷改進和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廉政監督,進一步健全稅收管理員責任追究制度;對由于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稅收流失或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發生的,或存在違規、違紀等不廉行為的,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開展稅源管理能手評選活動。省、市、縣每級評選出一定比例的人員為本級稅源管理能手,授予“稅源管理能手”稱號,并與公務員度考核和“能級制”相結合,給予精神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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